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主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报考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并录用后,应有一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即入校时高中起点的10年,入校时专科起点的8年,入校时本科起点的5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的3年。
五、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兵团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兵团人事局另行通知。
七、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政策咨询电话: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 (主要负责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机关) 2、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4685818 (主要负责公安、司法行政机关) 3、新疆兵团组织部、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0991-2890473 (主要负责兵团法院、检察院机关)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60010、465080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41、4685809 附件: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二、公安机关报考说明 三、2008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表(下载)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组织部 新 疆 维吾 尔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 局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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