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公安机关报考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
项目 |
标 准 |
|
25岁以下(含25岁) |
25岁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
|
1000米跑 |
≤4′25″ |
≤5′ |
|
立定跳远 |
≥2.2米 |
≥2米 |
|
俯卧撑(限时1分钟) |
30个 |
25个 |
(二)女子组
|
项目 |
标 准 |
|
25岁以下(含25岁) |
25岁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2 |
≤14″ |
|
800米跑 |
≤4′20″ |
≤4′40″ |
|
立定跳远 |
≥1.5米 |
≥1.4米 |
|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
23个 |
18个 |
克拉玛依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