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教育局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教学[2007]10号)和自治区招委会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7]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克教发[2007]181号和克教发[2007]182号文件。现就有关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审户和艺术类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事宜通知如下: 1、 户籍在克拉玛依且高中三年在克拉玛依就读的高三应、历届学生由现所在学校负责审核; 2、 克市户籍,在克拉玛依以外地方就读,高二以前转入克拉玛依的应届生,在现就读中学报名审户;高三以后转入的应届生,在招办报名审户; 3、 克市户籍的社会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其他类考生报名审查登记表》(在招办领取)、本人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A4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还必须持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到招生办公室审查报名资格,办理报名手续,电子摄像。此类考生统称“单报考生”。 4、 上述考生中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在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 6日到招生办电子摄像,领取艺术类考生“报考证”。 5、 非克拉玛依户籍考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报名。 6、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①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③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7、 在学校审户的考生,报名审户工作在2008年1月10日前结束,“单报考生”中非艺术类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2008年2月24日至2月29日,逾期不予办理。 8、 联系人:莫合塔尔 李晨 电 话:0990-6886976 市招生办地址:克拉玛依市友谊路249号
克拉玛依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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