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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



  2005-8-9 16:46:54  点击次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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